各位老师:
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农研院)实行事业法人管理,企业化运作,财务自收自支,故农研院财务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补充财务报销相关要求如下:
一、项目经费报销期限补充: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项目验收后未执行完的项目经费会被视为农研院的收入,需要农研院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请各位老师主动配合,项目验收后积极完成项目结余经费报销。
1、对于2017年之前所有已验收尚未报销完的项目剩余经费,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在两年期限内提供项目相关支出费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执行完的经费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对于2018年至2022年到账经费,从到账当年起算,三年内完成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合格后另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在一年时间内提供项目相关支出费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执行完的经费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3、对于2023年到账纵向项目经费,从到账当年起算,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书及时完成项目验收,从项目验收合格当年起,请各位项目负责人在一年时间内提供项目相关支出费用发票,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执行完的经费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4、对于2023年到账横向经费,从到账当年起算,原则上当年需支出到账经费金额的75%,剩余经费需次年全部支出完毕,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执行完的经费按照国家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负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二、项目经费发票相关补充:
5、所有农研院立项项目,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除少数定额发票外,所提供发票请确保以“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为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为“126100006751109105”,发票抬头信息需准确无误;
6、项目负责人需确保所有发票必须与报销单中填写的项目相关联,发票真实无误,相关合同齐全。其他相关资料需有专人自行保管,以备税务检查;
7、所有项目中,为委托方购买科研设备或硬件的这类固定资产均不纳入农研院固定资产账目;
8、劳务费及专家费等劳务支出金额大于等于1000元的,除提交农研院科研项目劳务补贴发放登记表外,还需提供个人劳务费发票(此发票可通过陕西税务APP代开,农研院公众号回复888可查看代开教程)。
9、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
三、实施时间:
10、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做为农研院《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财务管理办法》、《农研院纵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和《农研院横向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制度,由农研院负责解释。
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
202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