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横向项目开票即作为农研院收入处理,农研院及时取得对应成本发票(项目负责人前来报销),不会产生过多利润,不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故对于在农研院立项的横向项目,因项目负责人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报销手续,由此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农研院将从横向项目中扣除。
扣除依据如下:
2024年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等可以享受不同的优惠税率。
小型微利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扣除公式:
扣除额 = 横向项目剩余额 *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