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
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为了鼓励科研人员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工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农研院)的科技竞争力和社会知名度,考虑近期疫情等各方面的影响,特制制定科研项目补充说明。
1、原横向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提取实际到位经费的10%,作为农研院的管理费用”,改为:横向项目订立前,农研院完成基础工作的,管理费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提取;横向项目订立前,项目负责人完成基础工作的,暂时仍提取到位经费的5%,过渡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2022年4月1日之前立项项目,仍按以前管理办法执行。
3、农研院外聘职工签订的横向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农研院负责解释。
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
2022年4月28日